江苏建筑业统计数据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8/8/13 0: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筑业统计数据管理工作,确保统计信息数据管理的严肃性、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统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建筑业统计信息系统内全体用户,建筑企业应根据年度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登陆“江苏建筑业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统计数据。
 
第二章    统计报表的审核
      第三条  建筑企业应及时、准确地上报季报、年报等统计报表,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各设区市、县(区)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报表截止期限内,及时对统计报表的数据进行认真复查、核实、汇总并进行全面质量分析,定期发布分析报告。
第五条  企业上报数据须经各市具体负责建筑业统计的部门审核、评估后方可使用,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对统计数据有最终审核权。
 
第三章  统计报表补报和数据变更
      第六条  统计数据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形成漏报的企业,应在报表上报截止后,在规定的时限内补报报表,并经所在县(区)、设区市建筑业统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将企业名称、报表类别(季报或年报)报送至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第七条 误报数据的企业,企业应及时将正确数据填报上传,并提供报表真实性的有效依据,如审计报告、会计报表等资料(或复印件),经所在县(区)建筑业统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由设区市主管部门汇总报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核实确认。
     第八条  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对各地上报的企业情况核实后,定期将报表数据推送至信息库,同时将企业数据补报、变更情况在“建筑业统计信息频道”栏中予以公布。
  第九条 各地应加强对经常发生漏报、误报企业的管理监督,定期组织催报。凡发生漏报、误报数据的企业在申请补报数据时,应按级通过信息平台、多媒体平台传送县(区)主管部门审核,由设区市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汇总报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不接受单个企业的申报要求。
  第十条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屡次迟报统计数据或不按时报送统计年报、定报的企业,将直接进入动态核查整改期,整改期限为1个月,整改期间各地应对其报表数据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一条 凡变更数据、补报数据不再计入月、季、年报数据汇总;年度补报企业不计入各地建筑业统计月、季、年度报表上报率统计。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县(区)建筑业统计部门应加强与当地统计局沟通协调,确保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未经确认擅自公布统计资料、数据,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对全省的数据管理负全责,有权要求各地对统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说明情况。建筑业统计信息系统统计数据是全省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从事行业监管的唯一合法来源,其它建筑业数据填报应与建筑业统计信息系统统计数据相一致。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建筑业统计工作诚信制度,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屡次迟报和不上报的建筑企业列入统计不诚信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应定期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省厅将定期对各地建筑业企业统计年报、季报上报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二级以上企业情况,三级、不分等级和劳务建筑业企业的考核由各设区市建筑业统计部门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71日起施行。
 
 
主管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版权所有:江苏省建设信息中心 苏ICP备10204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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